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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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 重利 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