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信安輪業行即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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