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即債務人 黃智暉 (原名: 黃銘瑞 、 黃明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補正依法定格式製作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正本,請勿提出影本)。並請於更生聲請狀中補正勾選表格中第4項第1點中所列事項。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x34x10=2,3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328,83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每月需還款10萬元予銀行、支付房貸33,000元及攤還親友6,600元,請聲請人詳加說明還款情形(清償對象、清償期限及是否仍繼續繳款中)。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既於財產目錄中自陳名下無財產,惟復陳稱與其配偶分擔自有房地之貸款每月17,000元,顯有矛盾。請說明自有房地之所有權歸屬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
八、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2年9月12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年內(100年9月12日起至101年9月11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九、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102年度至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
十、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十一、請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十二、請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若為自用住宅,請依上開說明,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