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原告官柏憲訴訟代理人官國雄
劉美泙被告何冠璋
何茂誠王怡琇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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