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林孟欣
林沅蔚 兼法定代理人 杜曉雙 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林明斌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頁第7行及第14行中關於「新臺幣8,580萬元」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8,580元」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