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素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素貞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趁拜訪友人之際,恣意竊取被害人 陳忠興 之手機2支及平板電腦1台,法紀觀念相當薄弱,造成被害人受有約新臺幣15000元之損失,兼衡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將所竊得之物歸還被害人,有毒品等多項前科紀錄之素行,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