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其中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