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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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小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小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於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罪,顯然悔意不堅,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