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呂達川 管理人 呂芳澧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