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魏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