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 謝凱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珍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周珍香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周珍香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 陳文海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五、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