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 江肇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江明立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江明立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