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錢建君
范淑貞 錢漢興 錢漢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複代理人 陳又寧 原告 錢佑華 即 錢漢章 之承受訴訟人
錢建宏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傅思穎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傅詩雅 即漢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原告 陳慧美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梁香妹 訴訟代理人 戴燕樞 被告 謝彬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彬彥 被告 謝鎮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