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錢建君
范淑貞 錢漢興 錢漢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複代理人 陳又寧 原告 錢佑華錢漢章 之承受訴訟人
錢建宏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傅思穎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傅詩雅 即漢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原告 陳慧美 即錢漢章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梁香妹 訴訟代理人 戴燕樞 被告 謝彬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彬彥 被告 謝鎮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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