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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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宥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黃宥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宥琋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