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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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賴筹滿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捌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拾肆萬柒仟元」;另理由中如附表「原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捌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元」之記載,及理由欄五以下之部分文字,係誤算所致,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數字內原來有金額符號「,」者,均保留)┌──┬────┬────┬───────────┐│編號│原內容│更正│所在位置│├──┼────┼────┼───────────┤│1│847170│847000│第5頁第5、22、23行;第│││││6頁第4、8、12、13行│├──┼────┼────┼───────────┤│2│8300│8130│第5頁第13、15行│├──┼────┼────┼───────────┤│3│20300│20130│第5頁第13-14行│├──┼────┼────┼───────────┤│4│109170│109000│第5頁第15-16行│├──┼────┼────┼───────────┤│5│108830│109000│第5頁第19、22、23行│├──┼────┼────┼───────────┤│6│95930│96100│第6頁第14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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