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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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代理人 張峰瑞

被告 潘翌宸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1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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