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代理人 張峰瑞
被告 潘翌宸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1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