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張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元,及其中新臺幣1,699元自

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2元,及其中新臺幣3,978元自

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288元。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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