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0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0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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