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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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192號
原 告 華廈京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請求之金額中尚包含非管理費之支付命令費用及存證
信函費用,則原告是否得以管理費請求權之關係請求上開二筆費
用即有可議,且原告既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與本案有無
重複請求之問題,應予釐清,是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97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