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9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3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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