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七四八、八四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
七四八、八四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號民事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