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附於本院卷第六十八頁),茲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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