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廷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廷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湯廷沐(下稱受刑人)因傷害罪、共同背信罪、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取財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皆應定應執行刑,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又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非常上訴係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其目的主要在統一法令之適用,僅形式上宣告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予撤銷,並不具現實之效力,原確定判決仍屬存在,此等撤銷概不生改判之作用。質言之,非常上訴判決與原確定判決之關係,有如更正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關係,即非常上訴判決僅更正或補充原確定判決違誤之處,使原確定判決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是以,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審查意見同此見解)。查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傷害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41號判決分別判處均累犯,有期徒刑6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本院,由本院於10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77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嗣最高法院認與累犯之要件不符,於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期即為100年8月19日,為首先判刑確定之科刑判決,並以「100年8月19日」為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湯廷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原經判處累犯,有期│(原經判處累犯,有期│││徒刑6月,嗣經最高法│徒刑3月,嗣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38│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38│││號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號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5月)│2月)│├────────┼──────────┼──────────┤│犯罪日期│98年08月19日│98年0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3542號│99年度偵字第135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41號│100年度易字第17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6月29日│100年06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77│100年度上易字第107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8月19日│100年0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365號│100年度執字第11365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203號)│更字第3203號)│││(編號1、2原經判處累│(編號1、2原經判處累│││犯,應執行有期徒刑8│犯,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高法院102│月,嗣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38號撤│年度台非字第338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6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267號)│更字第2267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18│以103年度聲字第19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年1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3│4│├────────┼──────────┼──────────┤│罪名│背信│妨害自由│││(共同背信罪)│(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間│97年03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號│102年度簡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號│102年度簡字第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971號│103年度執字第5971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267號)│更字第2267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18│以103年度聲字第19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年1月)│└────────┴──────────┴──────────┘┌────────┬──────────┬──────────┐│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9罪)│有期徒刑4月(共5罪)│├────────┼──────────┼──────────┤│犯罪日期│97年01月27日│97年08月20日│││97年09月09日│97年10月中旬某日│││97年06月27日│97年05月07日│││97年08月08日│97年05月21日│││97年06月27日│97年05月23日│││97年06月27日││││97年06月25日││││97年02月29日││││97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31日│103年07月3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7月31日│103年0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96號│103年度執字第12596號│││(編號5至8經臺中地院│(編號5至8經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09月下旬某日│96年12月18日│││96年0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31日│103年07月3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7月31日│103年0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96號│103年度執字第12596號│││(編號5至8經臺中地院│(編號5至8經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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