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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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侑晨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