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328號債權人福笙不銹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玉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正確名稱(聲請狀所列與狀底用印不符)。
二、債務人黃玉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