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孫陳錦格
即 原 告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
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95,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