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上訴人 林傳銘
林孟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返還融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18,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