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陳方仁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原告 陳俊元
陳俊宇 被告 陳汎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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