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 廖育生 相對人劉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一四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處分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146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39號假處分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所提起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8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亦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力行路郵局存證信函第75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1469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台中力行路郵局存證信函第75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確定並具狀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39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6年2月22日函,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假處分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函囑塗銷查封登記,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6年7月1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