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2、3235號聲請人即被告 考冠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考冠林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犯罪嫌疑重大,尚有共犯「大哥」「大姐」未到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案件業經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被告自警詢、偵查至本院,均一致供陳係「大哥」之人叫伊販賣,而提供免費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吸食等情,應無再發生與「大哥」之人串證致妨害審判進行之情形,爰併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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