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淑雲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5年10月2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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