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 劉惠玲 被上訴人 孔沁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收受,又上訴人居住於高雄市前金區,無在途期間,本件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8月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