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憶貞 、 陳林美雲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6,93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