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琼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查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
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