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竹東 小字第21號
原 告 黃昱 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