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3日犯贓物罪、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96年8月1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