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94號上訴人甲○大陸地區人民即被告
號4樓上上訴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吳宏榮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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