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嘉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荃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