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嘉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荃易

謝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