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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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告CAOXUANLINH( 高春玲 )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告 陳玟菁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

法官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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