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告CAOXUANLINH( 高春玲 )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告 陳玟菁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
法官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