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冠 中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