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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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告 蔡碧屘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原告 鄭至哲

鄭琇珊

鄭琇珈

鄭琇尹

被告 王崇宇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廷

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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