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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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查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95年9月1日│95年8月31日│95年8月31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6123號│6123號│612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3771號│3771號│3771號││├──┼──────┼──────┼──────┤││判決│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3771號│3771號│3771號││├──┼──────┼──────┼──────┤││確定│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日期││││├─┴──┼──────┼──────┼──────┤│減刑後宣│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告刑│壹月又拾伍日│肆月│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