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陳芯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美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美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一小段76-16地號土地及其上13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端僅提出附件,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相對人邱美珠、連帶保證人 王志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