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長達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長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長達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2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唐照明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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