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 黃志鴻 聲請人 黃博正 聲請人 黃高雅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依「公示催告」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權利人」每次聲請公示催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股票係由台端三人分別所有,應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1,00
0元×3人=3,000元】,台端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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