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開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二、台端如有本票影本,請提出以供核對。
三、繳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