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訴人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伍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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