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39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八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39│├─┬─────────┬─────────┬───────────┬─────────┬────────┬──┤│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華納登山體育用品有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94年10月7日│37,980│VA0000000││││限公司 孔德萍 │行│││││├─┼─────────┼─────────┼───────────┼─────────┼────────┼──┤│2│華納登山體育用品有│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94年8月30日│6,000│VA0000000││││限公司孔德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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