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沒入保証金,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証金沒入等語。
三、經核屬實(查具保人現雖在監,惟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不因具保人個人之因素而免除其具保責任【法務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法七五檢〈二〉字第一0一三號函參照】,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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