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華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華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是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以上,附表所示3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就如附表所示3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濃度達每公升0.25毫│││罪│罪│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3日│107年5月9日│107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99號│第15168號│字第1451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836號│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78│107年度審交簡字第│││││號│4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836號│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78│107年度審交簡字第│││││號│446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5日│107年7月10日│108年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76號│第2086號│字第5507號│││2、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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